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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实施办法

鄂国税函[1998]133号颁布时间:1998-06-25

     1998年6月25日 鄂国税函[1998]133号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结合 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验(以下简称年审),是国家税务机关按 年度实施的对一般纳税人资格审验确认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年审自每年1月开始至4月底结束。 第四条 年审对象 年审对象是指经县以上国家税务局(不含分局,下同)批准,取得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含临时一般纳税人,下同)资格的纳税人。 凡在湖北省境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年审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职工人数、 资金状况、开户银行及账号、联系电话等。 (二)纳税情况。包括年审上一年度实现的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入库税额、欠交税额等。 (三)财务核算情况。包括会计人员配备、账簿设置、财务核算状况等。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情况。包括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保管、缴销 及违章情况。 第六条 年审的基本程序 (一)税务机关应在开始实施年审前发布通告,明确年审对象、内容及要求等具 体事项。 (二)一般纳税人自通告后一个月内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年审表》(以下简称《年审表》)(附件1),填写盖章后连同《税务登记证》或 《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薄》、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未交增 值税明细账和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按规定交纳年审费。 一般纳税人年审收费标准由省国家税务局商请省物价局、财政厅统一确 (三)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报送资料后一个月内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逐级报送上级审 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年审结论。 年审审批机关是指批准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各级国家税务局。 (四)年审审批机关作出年审结论后,将《年审表》、《税务登记证》或《注册 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分别退还给主管征收机关和一般纳税 人。 (五)年审工作结束后,各地市州、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应在当年6月底前填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附件2)上报省局,由省国家税务局或授权地市 州、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就年审结果进行公告。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由地市州、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依式样自行印 制。 第七条 年审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类型。 第八条 年审的处理 (一)年审合格的处理 对年审合格的纳税人,颁发《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附件3),并在证书及发 票领购簿上加贴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资格证书由省国家税务局统 一制发。 (二)年审不合格的处理 1.年审对象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在下列限额以下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 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1)从事商业经营(包括兼营)的,180万元以下; (2)从事工业生产的,30万元以下。 2.年审对象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虽达到一定规模,即从事工业生产,年应税销 售额在30万元-100万元之间;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亦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1)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账薄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等三方面中,任何一方面 不符合国家税务局要求的: (2)有偷税、抗税行为; (3)有虚开、伪造、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的; (4)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5)经税务机关日常稽查连续3个月被列入《未申报纳税清单》的或连续6个月 被列入《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的; (6)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3.年审对象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 够向国家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虽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但必须停止其 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 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待完善会计核算,能保证向国家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 资料后再办理年审手续,允许其抵扣进项税额,重新享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权。 4.凡经年审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的首页 右上方加盖"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附件4),并收缴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专 用发票领购簿,从次月起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办法征税,其原核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应作转入存货成本的财务处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不再保留。 "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由各地市州、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依式样自行刻 制。 (三)对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行为主要包括: 1.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审的; 2.《年审表》填报不真实、数据不准确的; 3.随同《年审表》报送其它资料不齐全的; 4.其他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 凡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年审手续的,除处以罚款外,必须在年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 内按规定补办年审手续,否则,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下发的年检办法凡与本实施办法有 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略)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略) 3.《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略) 4.《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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