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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发[1999]133号颁布时间:1999-07-01

     1999年7月1日 鄂国税发[1999]13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7]124号)下发后,一些民族贸易县的税务机关和民贸企业反映有关税 收政策不很明确,难以落实到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好民贸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扶持 和发展民族贸易企业,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 明确如下: 一、民族贸易县的确定 根据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内贸易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 民委(经)字[1998]104号《关于确定“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县的通知》的 规定,我省的民族贸易县为:来凤县、鹤峰县、咸丰县、利川市、巴东县、建始县、 宣恩县、恩施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二、民贸企业级次的确定 县级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是指按企业隶属关系确定的县办企业。县级国 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设立在乡镇的机构,凡纳入县级机构统一核算的,享受增值 税先征后返的税收政策;凡实行独立核算的,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政策。 三、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民贸企业范围的界定  1.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为商业流通企业,不包 括独立核算或内部独立核算的工业性加工企业。 2.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16号文件的规定,国有医药销售企业也可比照 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下列情况不得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国有民贸企业由于改制、改组、出卖等改变国有性质和承包、租赁、出卖给个 人(含内部职工)经营的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 2.民贸县在非民贸县设立的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杜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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