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国税发[1999]136号颁布时间:1999-07-01
1999年7月1日 鄂国税发[1999]136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49号《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
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征管工作实际对管理办法作以下补
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纳税人应在每
年的5月15日以前将享受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
申请及有关资料呈报批准税务机关。纳税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按期报送申请及有
关资料,可向批准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延缓报送。经批准税务机关同意,可在规定的期
限内报送。
二、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严格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管理,
对未取得省局的审核确认书的纳税人不能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技术开发
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必须以经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严格审核后当年的实际发生额为抵扣
依据。对取得省局审核确认书纳税人的抵扣,采用分级审批扣除的办法,按企业年终
决算实际发生额计算抵扣额在50万元以下,由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抵扣额
在100万元(含100万)以下,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抵扣额在100万元
以上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我省省内需要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工业企业集团向所属企业提取新技术开发
费,须在每一纳税年度的7月1日前向省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1999年度集中提
取新技术开发费的期限可延至1999年9月30日。
四、1998年度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
财政部财工字[1996]41号《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
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52号《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
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于1999年10月1日前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可享受
有关优惠政策;1998年以前年度尚未申报的,不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