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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1993年度税收大检查的通知

鄂税发[1993]355号颁布时间:2000-10-09

     鄂税发[1993]355号 各地、市、州、县(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开展一九九三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精神,为做 好一九九三年税收大检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所有纳税单位和个人都是今年税收检查的范围。对企业(不含 私营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社会团体,主要检查其1993年以来发生的,以及 1992年未检查、未纠正的各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 企业,主要检查其1992年以来的纳税情况。重大税务案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各 地税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重点检查范围。 二、大检查的内容和重点。今年税收大检查的内容:(一)是否依法征收了各种 税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调节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有无越权减免、停征税种和调低 税率问题;(二)是否依法缴纳了各项税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有无偷漏的问题;(三)是否有违规承包流转税的问题;(四)是否有骗取出口退税 行为。今年税收大检的重点:(一)金融保险企业,以及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二) 石油天然气、石化、烟草、电力、有色金属、冶金行业中的大中型企业以及物资供销 企业;(三)规模较大的进出口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四)房地产开发企 业以及各级政府部门办的各类公司;(五)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检查的方法和步骤。检查采取纳税户自查和税务机关组织重点检查相结合的 方法。检查共分三个阶段进行,年底前结束。一是宣传发动和自查补报阶段,各地要 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税收大检查的意义,造成一个依法检查、依法征税的 强大声势,充分发动群众举报偷税行为,动员和组织纳税人自觉搞好自查补报工作。 二是组织专班进行重点检查,各地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重点检查。对偷税、抗 税大案要案,要查深查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三是整 改建制总结阶段。针对检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研究制定相反的改进 措施,健全各项征管制度和办法。自查于九月二十五日前结束,九月二十五日后为重 点检查和整改建制阶段。自查面必须达到100%,重点检查面不低于40%。 四、严格掌握政策界限,依法处理违法违纪问题。各级税务部门要以税收法规为 准绳,正确履行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审理工作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 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对自查自纠的从宽处理;对被查出来的问题,特别是屡 查屡犯、知法犯法的问题,要从严处理;对《税收征管法》实施前发生的税务违法违 章行为,依照当时的有效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对今年以来发生的税务违法违 章行为,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违反“两金”征集管理办法的,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征集管理中违章处罚问题的通 知》的规定予以处理;对检查出来的各种应交税款和罚款,少数资金确有困难,补交 后会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的单位,按税收政策规定报经批准后,可允许他们订出交款计 划,分期分批交清。 五、搞好整改建制工作,通过检查强化依法治税,堵塞征管漏洞、完善征管制度, 提高征管水平。各地要借大检查的东风,把必要的规章制度建立起来,要做到边检查、 边整改、边制建。对检查出来的属于违反税收法规的问题要予以整顿,及时纠正;属 于征管方面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制定完善征管制度和办法,加强管理。 六、切实加强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同志在大检查中要亲自抓,指定一名领导 以主要精力具体抓。检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负责具 体组织工作,联系电话:711027,联系人:熊泽芬、王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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