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鄂税发[1993]360号颁布时间:1993-09-30
1993年9月29日 鄂税发[1993]360号
近年来,个人出租房屋的越来越多,出租人不申报租金收入或申报不实,偷漏房
产税的情况多有出现,社会上及有关方面呼吁税务部门予以解决。为了控制税源,堵
塞漏洞,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局国税函发[1993]141
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
如纳税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
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的;税务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
十三条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具体办法由各县(市)税
务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