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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度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鄂税发[1993]413号颁布时间:1997-11-27

1993年11月27日 鄂税发[1993]413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 度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集体止业所得 税前工资标准扣除问题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集体企业所得税前工资标准扣除问题,省局鄂税发[1993]271号文 明确计税所得额前工资标准扣除最高限额为军人均3200元,考虑到部分企业经济 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增长水平较快,要求人平收入相应有所增长,对工资发放超过税 前扣除最高限额的企业,经县(市)税务部门核实批准,其增长水平低于实现税利和 上缴税金增长幅度的部分,可在计税所得额前据实扣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度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1993年11月16日 国税发[1993]126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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