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批发调拨棉花业务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鄂税发[1993]370号颁布时间:1993-10-09
1993年10月9日 鄂税发[1993]370号
关于棉花批发、调拨业务定期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今年已经期满。现根据国务院国
发[1993]61号《关于做好棉花工作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决定从
1993年棉花年度起,恢复征收棉花批发环节营业税,顺加在调整后的棉花供应价
格中。在1993年9月1日前各地已经征收的棉花批发营业税,应从新的棉花年度
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或办理退税。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务院《关于做好棉花工作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61
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