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鄂税发[1993] 207号颁布时间:1993-05-18

1993年5月18日 鄂税发[1993] 207号 根据国家税务局有关增值税的政策精神和全省流转税工作会议讨论的意见,现将 增值税的若干政策业务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有色金属行业伴生金、银产品分摊扣除项目问题。 有色金属行业伴生产的金、银产品,凡没有分摊扣降项目及扣除掊金的,按金、 银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比重分摊其扣除项目及扣除税金。 二、工业性作业征税问题。 对专门从事工业性加工的企业接受委托加工增值税产品取得的加工收入按增值税 “工业性作业”14%的税率征税。“工业性加工”的具体范围应严格按国家局 (89)国税流字第109号文件执行;对专门从事工业性修理、修配的企业取得的 修理、修配业务收入按营业税的规定征税。 三、以物抵债的征税问题 对企业采取以物抵债方式销售的应税产品,不论财务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以实 际抵债的价格为计税依据。 四、以物易物加工应税产品并收取加工费征税问题 对工业企业(包括实行工商统一核算的加工企业)以物易物方式加工产品并收取 加工资收入,如茶籽茶油、麦了换面粉或面条、籽棉加工成皮棉,等等,应按省税务 局鄂税发[1992] 527号文件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五、工业企业采取送货制方式销售产品的计税依据问题 1.以自备车、船送货销售的产品,对填开发票时其运费包含在产品售价内,按 含运费的销售收入计算征收增值税;对填开发票时其运费单项列明或另开发票(收据) 的,其运费收入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2.以租用车、船送货销售的产品,其运费计算在售价内,按合运费的收入征收 增值税;对运费另开收据的,其收入在往来账户核算的,不征税。 六、劳改企业减免税问题 1.对利用财政贴息贷款新(扩)建的劳改、劳教企业,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内, 必须报地、市、州审批后予以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各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监督减免 税税金的使用,对于减免税税金大于当年贷数额的,只能减免相同数额。 2.在1993年至1994年内,除国务院规定不能减免税的企业和产品外, 对劳改企业生产销售的其他产品和经营业务收入应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给 予减征50%的照顾。对减征照顾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批 再给予适当的减免税照顾。 七、关于几个产品的适用税率问题 1.绞股兰茶按“其他工业品”14%的税率征税。 2.对机械化宰杀场宰杀猪、牛、羊等牲畜销售取得的收入,按“其他工业品” 14%的税率征税。 3.榨油机按“机器机械--其他机器机械”1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4.工业企业及其他单位、个人生产的假山及根雕等工艺品,按“其他工业品” 1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