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北省承包、承租经营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鄂地税发[1999]175号颁布时间:1999-07-23

     1999年7月23日 鄂地税发[1999]175号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承包、承租经营地方税收 征收管理,根据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经营是指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承包人)通过有偿 方式取得被承包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发包人)的特定经营权、管理权和使用权, 并独立运用这些权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目标责任承包不属本办法所指承包经营 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承租经营是指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承租人)通过有偿 方式在约定期限内向出租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出租人)取得特定使用权,并运 用该使用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承包人、承租人、发包人、出租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 各税和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的各项规费。   第五条 凡在我省境内通过有偿承包、承租方式从事生产经营,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自行分配经营利润或经营所得的,承包人、承租人为纳税义务人。以 下情形除外:   企业实行目标责任承包,承包人以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没有重新 办理工商登记,其经营收入亦纳入企业统一核算,经营利润由企业统一分配,企 业以定额或按经济效益确定数额支付承包人服务费或报酬的,以企业为纳税人。   企业实行租赁经营,承租人承租后未改变企业的名称和工商登记,仍以原企 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第六条 计税依据   企业将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如工厂、车间、房屋、场地、柜台、设备等) 承包、承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生产、经营,不参与承包、承租部分经营利润 的分配,承包人、承租人仅以一定方式(定额方式、定额加一定比例提成方式、 提供其它经济利益方式)支付承包、承租费用的,承包人、承租人应按其承包、 承租部分的生产经营收入缴纳流转税和其他税费。   出租人、发包人发生出租或发包等营业税应税劳务行为,其从承租人、承包 人处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应依法缴纳营业税和其他税费。   企业实行目标责任承包的,凡承包人为单位的,其从被承包人处取得的收入 应作为单位的服务业收入缴纳营业税和其他税费;承包人为个人的,其从被承包 人处取得的收入按相应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被承包人代扣代缴。   第七条 承包人、承租人应在承包、承租经营所在地缴纳应交的各项地方税 费(税法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八条 纳税人应持有关证件在其从事生产经营或提供应税劳务所在地地方 税务机关单独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   第九条 税款征收方式   一、纳税人财务核算健全,账证真实可靠的实行查账征收。   二、纳税人未设置账薄或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实行核定征收。   第十条 为便于经营管理和税收征管,纳税人应纳的地方各项税、费可由地 税机关委托发包人、出租人代征。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在主管地税机关依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申报缴纳应纳的 各项税费。   第十二条 承包、承租人经营所需票证应按《全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经营所 在地发票管理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