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
鄂政发[1999]14号颁布时间:1999-02-09
1999年2月9日 鄂政发[1999]14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
1999年1月13日 省监察厅
为了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体制,强化行政监察职能,根据中央纪委、
监察部的有关要求,1998年,我们组织全省监察机关对署办公以来发挥行政监察
职能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的情况
进行了调查。调查情况表明,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省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
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为合署办公确定的原则,顾大局,讲党性,讲团结,守纪
律,努力做到了“合署、合心、合力”,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完善合署办公新体制,
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得到了较好的发挥,有力地推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
入开展。同时,调查中也发现在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加强行政监察工作上,还存
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对中央合署办公决定的理解存在偏差,把
合署等同于合并;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对在合署办公后继续抓好监察工作认识不足,
领导弱化,部分县(市)政府长期没有明确分管领导;有的监察领导班子不健全,机
构不落实,力量有所削弱;有的在工作、生活条件方面长期未得到应有改善等。这些
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察职能的加强和监察工作效率的提高。为此,现
就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强行政监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对在新形势下加强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
识,切实加强领导。加强行政监察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对于保证国家行政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形成高效能的政府工作系统,促进各级行
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行政、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要充分
认识加强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采取切实有效的形式和措施,进一步加强
对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导。要全面正确理解中央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合署办公的决定
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一如既往地抓好监察工
作,切实解决少数地方政府、部门对监察工作重视不够的问题。要把行政监察工作列
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根据监察工作的特殊性,分工一名政府领导具体抓。
要按照《行政监察法》规定,建立和落实各级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列席本级政府常务
会等有关重要会议制度。各级监察机关要牢固树立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的指导
思想,积极主动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认真完成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以卓有成效的
工作争取政府的领导和重视。
二、加强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加强监察机关的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是做好监察工作的重要组织保证。要按照党的干部政策,配齐配好监察机关的领导班
子,尤其要选配好局长及其领导班子。编制部门要按照监察机关当前所承担的廉政工
作任务和形成集体领导格局需要,确定领导班子职数。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
监察机关领导干部的任免、调整,必须征得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同意,这是保证监察机
关领导班子质量,依法保护监察人员的一项重要制度,各级都要认真执行,未按程序
办理的,不得随意变动。各地在机构改革中,政府各部门的监察机构要相对稳定,进
一步完善派驻机构的设置和领导体制,加大对派驻机构领导班子和干部管理的力度。
三、进一步抓好《行政监察法》的贯彻实施。《行政监察法》颁布实施一年来,
经过全省各级政府和监察机关的努力,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和组织实施,在加强廉政
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贯彻落实工作仍然是初步的,按照依法治国、
依法行政的要求,还要做大量工作。首先,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
导,把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纳入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
统筹安排,抓好落实;其次,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组织政府部门和广大公务员学习、
运用《行政监察法》,通过深入学习,使这部法律的各项规定成为政府机关及其公务
员的行为规范,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遵纪守法和自觉接受监察机关依法监督的意识。
第三,各级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积极支持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经常听取监察工
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不断改善监察机关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近年来,各级政府对改善监察机关的
工作、生活条件很关心,在资金、物质等方面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和帮助,但各级监察
机关的困难仍然较多,一些贫困县(市)的困难尤为突出,办公经费短缺问题带有普
遍性,有的办公用房和职工住房长期未得到解决等。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各
级政府的进一步关心和重视。监察机关属于国家规定不准经商创收的部门,各级政府
要根据这个特点,按照省政府领导的要求,监察机关必需的行政经费、办案经费和专
项治理工作经费等应予保证。政策规定职工的各种补贴、福利等费用,应由财政解决。
各级财政、监察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增设“监察事业费”科目的通知》([
89]财预字第4号)和省财政厅、省监察厅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增设“监察
事业费”科目和监察事业费开支范围问题的通知》(鄂监字[1989]12号)等
文件精神,办公用房和职工住旁,也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给予改善。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