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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9]127号颁布时间:1999-06-03

     1999年6月3日 鄂地税发[1999]127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 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 设计和印制,印制费用以市、州、林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为单位依所需套数支付。 各地务必在6月10日前,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印制数量统计 表达式》(附件1)传真至省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此次换证工作从7月开始,9 月底前结束。换证工作结束后,各市、州、林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要在10月10 日前将此次换证的书面总结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 》(附件2)报送省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 三、换发涉外税务登记证件是涉外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税源管理的 重要措施。因此,各地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强宣传,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 配合,保证这次换证工作的顺利完成。要结合换证工作,开展税源调查,加大清查漏 征漏管户力度,加强税源管理,切实做好涉外地方税收的管理工作。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 知(1999年5月19日国税函[1999]287号)(略)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印制数量统计表(略)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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