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屠宰税征收办法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9]230号颁布时间:1999-10-10
1999年10月10日 鄂地税发[1999]230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9]113号文)及农业部等六部委《关于做好当前生猪产销工作的
通知》(农牧发[1999]7号文)精神和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负担几个突出问题的整改意见》(鄂办发[1999]3
6号文)的规定,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屠宰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恢复执行鄂政发[1995]5号文《湖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停止
执行鄂政发[1996]98号文《湖北省屠宰税征收实施办法》和鄂政办发[
1997]20号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暂缓执行湖北省屠宰税征收实施办
法的通知》,停止由养猪户代征屠宰税的试点工作。
二、由于近几年经济的发展和生猪市场的变化,对鄂政发[1995]5号
文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农民自宰自食应税牲畜,缴纳屠宰税确有困
难需要减征或免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二)收购环节的屠宰税税额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收购金额的3%范围
内确定。
(三)屠宰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