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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热水是否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鄂地税函[1999]24号颁布时间:1999-04-06

     1999年4月6日 鄂地税函[1999]24号 咸宁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地热水是否征收资源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地质矿产部门对下热水属性的确定和资源税税目划分标准,其地热水是 以热水形式存在的地热资源,包括地下热水、温泉(地热资源的天然露头),是 单一属性的矿产资源,属于“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矿原矿” 征税范围。对部分单位和个人开采地热水,应按规定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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