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要求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9]61号颁布时间:1999-03-28
1999年3月28日 鄂地税发[1999]61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工作的通知》转发
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查工作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迅速进行布置,全面掌握本
地区国有企业纳税户的情况,做到既有数据的统计,又有典型事例的调查、分析
和处理。
二、清查范围:1998年末应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所有国有企业。
三、清查重点:除《通知》中所确定的外,要将国有性质的事业单位、中介
组织等纳入清查重点(数据统计到《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统计表》中“其
他”栏中,并单独注明)。
四、清查工作总结上报:清查工作结束后,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地方税
务局应于7月15日前将总结材料和《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情况统计表》
上报给省局。总结材料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全面开展清查工作的情况及对
清查过程中发现的典型户的查处情况;按清查重点逐项户数统计情况;税务登记
与工商登记户数比,说明差别情况,如关、停、并、转、撤销或其它原因;税务
登记户数与办理纳税申报户比,未纳税申报的原因及分析;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等
等。
五、有关数据填列说明:《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情况统计表》中“监
管户”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汇总纳税企业或汇总纳税企业集团分布在各地的
所属企业,各地可不填列;纳税申报户数填列在此栏中。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惭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工作的通知
(1999年2月26日国税发[1999]26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