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9]295号颁布时间:1999-12-13
1999年12月13日 鄂地税发[1999]295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
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是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
组成部分,各级地税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按照《办法》的要求和规定抓
好企业所得税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当年工作计划安排。
二、规范检查程序,根据所得税规范管理的要求,各市州所得税业务主管部
门要做好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
(一)日常检查是所得税检查的重点,也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各地所得税
业务主管部门应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合理制定检查计划,安排和组织
日常检查工作,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督导和解决。对在日常检查中发
现的重大违法案件,还应主动向稽查部门反馈信息,实施重点稽查。
(二)专项检查是所得税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所得税业务主管部门在
做好日常检查的同时,根据上级机关的统一布置和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
查。专项检查可由业务主管部门与稽查部门共同组织进行,除特殊情况外,同一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同一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检查不要重复进行。
根据我省地税系统稽查工作“县为基础,三级联动,双重管理,相对独立”
的管理体制,企业所得税稽查实行省地方税务局直接稽查和委托企业所在地地方
税务局稽查的办法。委托地方进行所得税稽查时,应持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制发
的委托稽查通知书实施稽查。
三、做好总结上报工作。各市州所得税业务主管部门对上年度所得税检查工
作要认真进行总结,并以书面形式,于每年5月31日之前将总结报告报省局所
得税管理处。总结内容要求有数据、有典型、有建议和主要问题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1999]155号 1999年8月12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