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耕地占用税 > 正文

财政部关于大中型水电、交通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答复

财农税字[1988]43号颁布时间:1988-09-03

     1988年9月3日 财农税字[1988]4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湘政〔1988〕21号《关于大中型水电、交通工程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请示》, 国务院交我部办理(国办1525)。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条例》规定,水电工程不属免税范围,应 照章征税。   二、对于公路占地,在政策上已经给予了优惠照顾,财政部〔87〕财农字第 472 号函规定,可在条例规定的适用税额范围内,按低限征收。因此,为了保证国家税收 任务的完成,不宜另开减免口子。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