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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

财农[1988]3号颁布时间:1988-03-19

     1988年3月19日 财农[198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加发南京、成都市财政局:   为了保证开展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需要,决定从1988年起,从耕地占用税收入 中按比例提取征收经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经费按耕地占用税实征税额的5%提取,其中省、自治区上交财政部1%,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上交财政部 1.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留用部 分,除解决全省性开支外,大部分应根据实征税额按比例留给县,收支挂钩,以调动 征收的积极性。   二、提取征收经费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采取两种方法。一种是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集中提取或退库,另一种是在县级先按规定比例提取后入库。具 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自行确定。不论采取哪种办法,上交财 政部的征收经费,都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统一办理, 每季度末解缴一次(开户行帐户另行通知)。   上交财政部的征收经费,主要用于干部培训,改善征收条件和购置必要的设备等 所需费用的补助。   三、征收经费使用范围包括:宣传贯彻耕地占用税条例和征收业务活动费;票证 帐表册籍、税收史料、统计资料的印刷费;业务培训、学习资料的经费;征收机关办 公的用具,购置必要的交通工具经费;基层征收机关房屋修缮费;雇佣助征人员工资、 代征劳务费;基层征收管理人员按规定享有的劳保福利费和奖金等。   四、征收经费是属于预算外管理的经费,由各级征收机关管理分配使用,专款存 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要严格按照国家预算管理的规定,年初编制预算,年终逐 级编报决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决算,于次年三月底前报财政 部。 附件:1.年度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支出决算表(表一)(略)    2.年度耕地占用税征收人员基本情况表(表二)(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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