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耕地占用税 > 正文

财政部关于三线调整企事业单位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财农[1988]29号颁布时间:1988-02-11

     1988年2月11日 财农[1988]29号 国务院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   你办国三发〔1988〕 7号《关于对三线调整企事业单位缓征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报 告》收悉。经研究,同意在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八省 和重庆市范围内,对经国家批准的三线调整企事业单位,一次交足税款有困难的,经 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查批准,可以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 起,三年内分期缴纳耕地占用税。逾期按有关规定处理。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