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耕地占用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非法占地追缴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641号颁布时间:1998-10-30

     1998年10月30日 国税函[1998]641号 河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非法占地追缴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紧急请示》(冀财农税字[19 98]第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87]财农字第206号)中 明确规定:对未经批准已占用的耕地,1987年4月1日以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 理用地手续的,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具体执行中的政策界限是:对未经批准已 占用的耕地,凡按照土地管理政策规定1987年4月1日后需补办用地手续的, 一律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追缴税款的期限以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规定需要补办用地 手续的占地追溯期限为准。土地管理部门未成立前,经政府其他部门批准已占用的 耕地,1987年4月1日以后按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换证手续的,免征耕地 占用税。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