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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89)国发第15号颁布时间:1989-02-21

      1989年2月21日 (89)国发第15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工作,保护耕地资源,增加农业投入,支 援农业的综合开发,特作如下通知:   一、国家征收耕地占用税是从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出发,应用经济手段、行 政手段以及法律手段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 认真教育用地单位和广大农民要十分珍惜有限的耕地资源,同时对占用的耕地要 依法纳税。各地对占用耕地的审批必须从严掌握,国家计委和国家土地管理局下 达的1989年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计划不得随意突破,财政部门按核准的耕地占用 亩数依照有关规定征税。   二、从1989年1月1日起,耕地占用税收入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由原来的 对半分成调整为“倒三七”比例分面,即:中央30%,地方70%。中央这次让出 的20个百分点是给县的,目的是调动他们的征收积极性。因此,省、地两级都不 得截留。调整分成比例以后,各地必须保证完成中央收入任务,凡实际占用了耕 地而完不成上交中央任务的,要用地方财政补足。对于1988年应收未收的税款要 继续组织征收,其分成比例仍按中央、地方对半分成执行。   三、各地必须从严控制减免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简称《暂行条例》)规定的减免范围之外,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都无权擅自 规定减税、免税。各地对以前自行规定的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要逐项清理审查,凡 违反《暂行条例》规定的计税标准、扩大减免税范围,都要立即纠正;凡超越管 理权限下达的减免税规定一律无效,征收机关应拒绝执行。   四、各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各尽职责,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工作。土地 管理部门要及时提供占地资料,并凭财政部门开具的完税证明办批准占地手续; 财政部门要凭土地管理部门的占地批件依法征税,并及时、足额组织征收入库; 银行要及时划转、上解已经入库的税款,不得拖延;各主管部门要做好所属单位 中占用耕地大户的纳税工作。   五、各地要尽快建立健全征收管理机构,充实和加强征收力量,强化征管手 段,确保应征耕地占用税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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