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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20号颁布时间:2004-06-30

     2004年6月30日 财税[2004]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推进农村 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 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取消除烟 叶外的农业特产税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4年起,对烟叶仍征收农业特产税。取消其他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特产税, 其中:对征收农业税的地区,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改征农业税, 农业特产品的计税收入原则上参照粮食作物的计税收入确定,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 生产的农业特产品,不再改征农业税;对已免征农业税的地区,农业特产品不再改征 农业税。   对文到之日前已对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烟叶除外,下同)征 收的2004年度的农业特产税,退还纳税人;凡对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 产品已经改征农业税的,仍按农业税相关政策执行,如未改征农业税已征收农业特产 税的,可抵顶改征的农业税,抵顶后多征的税款,退还纳税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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