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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缓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政字(1994)第195号颁布时间:1994-12-30

     1994年12月30日 财税政字(1994)第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促进皮革行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鼓励企业利用我国皮革资源, 经研究决定,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税率进行调整。   一、对收购猪皮的单位和个人,在1994、1995两年内,暂缓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收购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在1994、1995两年内,减按 5%的税率征收 农业特产税。   三、在本文件下发前,对收购猪、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已按10%征收的农业 特产税,不予退还;未征收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四、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143号令(1994年1月30日发布)和本文件规定,加强 对收购猪、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收政策宣传,加强征收管理工作。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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