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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复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函

财农[1962]427号颁布时间:1970-01-01

     1962年10月4日 财农[1962]427号 湖南省财政厅:   (62)财农字第1082号关于农业税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兹复如下:   一、关于湖田、甩亩征税问题。新围垦的湖田、甩亩,围堤作埂费工多,投资大, 成本高,为了奖励围垦湖田扩大耕地面积,在农业税负担上,同意按开垦熟荒的规定 给予优待。   二、关于山区烧垦土地征税问题。山区烧垦土地,在征收农业税上是否比照湖田 甩亩处理,请报经省人委决定。   三、对于禾本油料的征实问题。请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果他们同意征收茶籽、桐 籽,仍应征收实物;如果不便于征收茶籽、桐籽,可以征收代金。但是,对于有余粮 的,仍应征收粮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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