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函[2008]39号颁布时间:2008-03-25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
为全面贯彻落实2008年度税收专项检查任务,确保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开展2008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9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8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8〕78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8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国税发〔2008〕21号)要求,现就我市组织开展2008年度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补充通知如下:
根据省局工作要求,将农村信用社(包括省、市、县三级农村信用社)及城市商业银行(主要是各市城市商业银行)列入税收专项检查项目,由省局直接组织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