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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河北、青岛、福建三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8]42号颁布时间:2008-03-27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外汇局各市(区)支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河北、青岛、福建三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7〕1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出口企业收汇核销退税的电子数据的安全认证传输,依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联合制订的《关于全面推行出口核销退税数据安全认证和数据传输的请示》(青国税发〔2007〕137号)中的“出口核销退税数据安全认证和传输系统管理办法”执行。(见附件)
  二、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1年内,税务部门将其列入关注企业范围,企业在1年内,申报出口退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一)纳税信用等级被国税部门评定为D级;
  (二)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年的;
  (三)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四)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三、鉴于青岛市国税局与外汇局之间已实现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传输,外汇局对2008年1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无需向企业提供加盖“已核销”印章的纸制《出口收汇网上报审已核销清单(出口退税专用)》。
  附件:出口核销退税数据安全认证和传输系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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