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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及适用文书》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8]113号颁布时间:2008-06-03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规定,列入税务行政许可范围的普通发票的5类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现对《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及适用文书》(青地税发[2005]53号)文件修订如下:
  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之一、之二、之六、之九继续执行。即“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的审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或本单位自行设计的发票”、“印花税票代售许可”继续按规定的行政许可程序及文书执行。
  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之三、之四、之五、之七、之八停止执行。即“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拆本使用发票”、“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使用计算机开票”、“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不再执行行政许可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采用修改后的格式(见附件),由市局统一印制。
  附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附件:附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修改后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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