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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8]101号颁布时间:2008-07-01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地税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预计利润率的确定
  (一)我市各类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率,按开发产品的类别分别确定为:
  1.经济适用住房:3%
  经济适用房实质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2.普通商品住房:20%。
  专指《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2004年8月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公布 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所规定的普通商品住房。
  普通商品住房是指控制土地出让价格,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建设成本,销售给中等收入家庭的商品住房。
  3.一般商品住房:25%。
  一般商品住房是指完全市场化运作建设的商品住房。
  4.商业网点房:30%;
  5.别墅:40%;
  单户单体单栋同时配套建有庭院、车库的住宅类开发产品视同为别墅。
  6.其他开发产品(包括写字楼、工业厂房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20%
  (二)开发企业位于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五市区域内属于"一般商品住房"、"商业网点房"、"别墅"产品的,在上述各类开发产品预计利润率的基础上可以下浮5个百分点,具体由五市国、地税局商定后,分别报青岛市国税局和青岛市地税局备案。
  (三)对同一开发项目(成本核算对象)中含有不同类别开发产品的,应按上述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别计算预售收入预计利润,计入利润总额。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季度申报问题
  采取据实预缴方式预缴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按会计制度核算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对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并入利润总额计算所得税。
  对已按照原有办法进行一季度纳税申报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季度开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次申报开发产品预售收入所得税时,须向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附送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经济适用房预售许可证》,或《普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文件(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规定文件以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非普通商品房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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