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函[2008]165号颁布时间:2008-07-21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生产销售或批发、零售有机肥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提交的免税资料,并依据纳税人提供申请资料原件对复印件进行核实,凡提交的免税资料不齐全、不完备的,不予受理免税申请;
二、申请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在提交本通知第五条所述免税资料的同时,还应提供出具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的质量检测机构的相关资质文件复印件;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的后续管理过程中,应按照有机肥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照纳税人有机肥的技术检测报告,确定其是否符合免税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