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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8]74号颁布时间:2008-05-21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规定,普通发票相关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为加强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有关普通发票管理,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普通发票领购问题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领购普通发票的,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申请后,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票种核定,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的种类、规格、金额和数量进行确认。具体流程如下:
  (一)纳税人初次申请
  1.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位申请领取并填写《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核表》(附件2),同时出示和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
  (3)发票专用章印模。
  2.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位将纳税人提交的《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核表》移送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3.税源管理部门结合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转交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岗位。
  4.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岗位根据税源管理部门审核意见提出审核建议,转交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确定。
  纳税人初次进行票种核定时,企业纳税人核定发票版位不得超过万元版(含万元版),个体工商户核定发票版位不得超过千元版(含千元版)。核定票种为电脑版或收款机版发票的,可一次核定3-6个月用量,具体可根据纳税人经营项目、规模等情况确定;核定票种为出口发票的,可一次核定12个月用量;核定票种为手工版发票的,可一次核定2个月用量;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应按最低版位核定,核定用量不得超过1个月。
  5.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岗位根据审核确定的发票名称、种类、购票数量、金额版位、购票方式等内容在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发票管理-外部管理-发票发售管理-纳税人票种核定管理中录入,并打印《发票领购簿》,送交纳税人。
  6.工作时限:原则上各环节应即时办理,当日完成,全部工作完成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二)纳税人现有普通发票无法满足正常经营需要,申请调增最大开票金额
  1.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位申请领取并填写《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核表》,同时出示或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
  (3)发票领购簿。
  2.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位将纳税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转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岗位进行初核。
  3.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岗位进行初核,必要时可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合同、协议等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留存)。初核同意后,报办税服务厅负责人进行审核确定。
  申请使用发票版位超过十万元版的(含),必须经各区(市)国税机关主管局长审核确定。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申请调增最大开票金额的,应转个体税源管理部门对其核定税额及时进行调整。
  4.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岗位根据审核确定的发票名称、种类、购票数量、金额版位、购票方式等内容在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发票管理-外部管理-发票发售管理-纳税人票种核定管理中修改录入,并打印《发票领购簿》,送交纳税人。
  5. 工作时限:原则上各环节应即时办理,当日完成,全部工作完成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三)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岗位或税源管理部门在日常发票发售或税收管理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实际开票金额经常低于限额的调整(2个工作日办结)
  1.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岗位或税源管理部门要求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位领取并填写《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核表》,报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岗位。
  2.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岗位根据纳税人实际用票情况重新进行票种核定,报办税服务厅负责人进行审核确定。
  3.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岗位根据审核确定的发票名称、种类、购票数量、金额版位、购票方式等内容在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发票管理-外部管理-发票发售管理-纳税人票种核定管理中修改录入,并打印《发票领购簿》,送达交纳税人。
  4.工作时限:原则上各环节应即时办理,当日完成,全部工作完成最长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二、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问题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的,应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的开票软件,并按规定上报开票数据。国税机关暂无统一开票软件的,纳税人可自行开发软件,但必须能够保证开票数据的完整、安全,并能按照国税机关规定的格式(EXCEL表格方式下的开票明细)按月上报开票数据。
  三、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问题
  除以下情况外,不得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一)各基层国税机关向市国税局申请领取发票时发生的跨区域运输行为。
  (二)纳税人在青岛市范围内不同行政区域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经市国税局批准汇总纳税的,若需开具使用普通发票,可由总机构统一领购,并运送至分支机构所在地。
  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4〕117号)及其他普通发票管理文件中相关内容与本文件不符的,按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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