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复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和社员自留地、开荒地免征农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财办字第489号颁布时间:1970-01-01
1963年7月19日 国财办字第489号
湖南省人民委员会:
1963年6月13日你省财贸办公室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和社员开垦荒地免征农业税年
限的请示报告收悉。
按照现行规定,社员自留地,在规定比例以内的,免征农业税;超过规定比例的,
其超过部分照征农业税。在“六十条”规定的范围内,社员开垦荒地,从有收入的那
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一年到三年。报告中提出扩大社员自留地、延长社员垦荒地的免
税年限,尽管对整个农业税影响不大,但是否有利于巩固集体经济,是否有利于农村
阶段斗争的顺利进行,请再加考虑。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