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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复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和社员自留地、开荒地免征农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财办字第489号颁布时间:1970-01-01

     1963年7月19日 国财办字第489号 湖南省人民委员会:   1963年6月13日你省财贸办公室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和社员开垦荒地免征农业税年 限的请示报告收悉。   按照现行规定,社员自留地,在规定比例以内的,免征农业税;超过规定比例的, 其超过部分照征农业税。在“六十条”规定的范围内,社员开垦荒地,从有收入的那 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一年到三年。报告中提出扩大社员自留地、延长社员垦荒地的免 税年限,尽管对整个农业税影响不大,但是否有利于巩固集体经济,是否有利于农村 阶段斗争的顺利进行,请再加考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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