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省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鲁地税函[200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青岛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报纳税期限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鲁政发(1986)11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规定,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期确定为:房产管理部门按月申报缴纳;企业和其他单位按季申报缴纳;个人按半年申报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按月预缴土地增值税。
二、继续抓好纳税服务工作
各单位要继续抓好地方小税纳税服务工作,大力推行以电子申报为主的申报方式,落实“先行申报,事后审核”的工作方法,做到“一窗式受理、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完成”的“三个一”工作要求,防止出现增加纳税人不必要的申报资料、申报条件、申报环节和擅自停止电子申报方式以及推诿扯皮、增加纳税人不必要的涉税负担等现象。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8]7号 二00八年一月八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级数据“大集中”管理工作要求,经省局研究决定,对全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进行统一和规范,现通知如下:
一、房产税
房产税按月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终了后10日内;按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终了后10日内;按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
三、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月或按季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次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