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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7]147号颁布时间:2007-10-12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地税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其中: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10%-20%
饮食业
11%-25%
娱乐业
20%-30%
其他行业
10%-30%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
15%-30%
  《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的通知》(青国税发[2007]88号)中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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