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农业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留地”征收农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388号颁布时间:1999-06-03

     1999年6月3日 国税函[1999]38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自留地”征收农业税的请示》(吉地税农字[1999]141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提出的按照农民实际承包耕种的土地面积(含自留地)征收农业税。   此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