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农业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8]177号颁布时间:1998-12-24

     1998年12月24日 财税字[1998]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税务局):   为缓解制革行业的困难,经研究,现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做如下调 整。   一、 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猪皮,暂停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 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牛皮、羊皮,暂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 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