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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依法查处没收的木竹变价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

财税字[1996]100号颁布时间:1996-11-12

     1996年12月11日 税字[1996]100号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林业部门没收的木竹变价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请示》[闽财农税 (1996)0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没收未缴纳农业特产税的木竹,因变价出售取得的木竹收入,按变价 收入和规定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没收已经缴纳了农业特产税的木竹,因变价出售取得的木竹收入,不 征收农业特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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