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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6]212号颁布时间:2006-12-19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附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1998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收入大幅度增长。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市个体新兴行业的类型与数量逐年增加,现行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已不适应目前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
  为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全面、真实反映个体工商户的营业(销售)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采用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具体方式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规定及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提高的实际情况,市局对《暂行办法》重新进行了修订,业经市局2006年第六次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实事求是、集体评议的原则,认真组织好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行业附征率的评定工作。
  二、每一行业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发展和各行业利润水平集体评议确定,并制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行业附征率评定表》,于2006年12月31日前上报市局,经市局批准后执行。
  三、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行业附征率应在市局确定的附征率幅度内评定,对确需突破市局规定的行业最低(高)附征率界限的,由各单位提出意见,报经市局批准后执行。
  四、此次全面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是强化我市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结合个体工商户年度定额调整的有利时机,在调整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同时,准确核定个体工商户营业(销售)收入,确保核定的收入额能真实反映出其实际经营收入。市局明年将对各单位个体定税指标录入的准确率和核定收入的准确率进行考核。
  五、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对个体工商业户的宣传工作,确保2007年3月底前完成所有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额和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调整工作。
  六、年度定额调整及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情况总结,应于2007年4月15日前网传市局征管处。

附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行业附征率评定表

所属分局: 

行业 项目 附征率幅度 附征率评定结果
工业     1%-8%  
  修理修配 1.5%-8%  
  制造业 1%-8%  
商业 日用百货 1%-5%  
  烟酒(副食) 2%-8%  
  服装鞋帽 2%-10%  
  电子产品 1%-5%  
  装饰材料 1%-4%  
      1%-3%  
  五金化工 1%-4%  
      2%-8%  
  保 健 品 2%-8%  
  化 妆 品 2%-8%  
  音像书刊 1%-4%  
  干鲜水产品 2%-5%  
  其它商业 1%-5%  
建筑业 建筑安装 1.5%  
交通运输业 装卸搬运(搬家) 1%-5%  
  客(货)运输 3.3%  
服务业 饮食业一类 2%-7%  
  饮食业二类 1.5%-7%  
  饮食业三类 0.5%-7%  
  旅 馆 业 2%-5%  
  美容美发(美容) 3%-12%  
  美容美发(美发) 2%-10%  
      3%-12%  
  洗浴中心 3%-12%  
      1%-10%  
  代 理 业 3%-10%  
  咨 询 业 3%-10%  
      3%-10%  
  咖 啡 厅 3%-10%  
  洗衣洗染 2%-10%  
      3%-10%  
  中介 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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