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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毛茶农业特产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字[1997]28号颁布时间:1997-02-24

     1997年2月24日 财税字[1997]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不发西藏):   经国务院同意,从1997年1月1日起,调整毛茶农业特产税的税率。现将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生产毛茶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仍为7%,收购毛茶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 由16%调整为12%。为保证毛茶农业特产税收入的稳定,各地征收机关要按照上 述税率和毛茶的实际收入或实际收购金额计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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