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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

青财税[2006]5号颁布时间:2006-01-18

 
各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
产原值×(1-30%)×1.2%
  二、商业和其它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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