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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6]44号颁布时间:2006-03-15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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