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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5]185号颁布时间:2005-09-06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出口企业含金产品出口后,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有关申报期限的规定,持出口退(免)税所规定的凭证,填报《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外贸企业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退税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退税部门)进行申报。
  二、主管退税部门将单证与信息审核无误后开具《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并将《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按月转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
  三、出口企业按月持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征税部门申报免税。征税部门将企业提交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与主管退税部门开具的联次碰对审核无误后,办理免税手续。征税部门应监督含金产品出口企业及时将免税出口货物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入企业成本科目。
  四、各单位应根据文件附件1、附件2表样自行印制使用。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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