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总局文件精神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以票控税”功能,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的正式启用时间为2005年9月20日,《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含三联、四联)同时废止,并按规定向市局缴销。
三、《代开发票》的规格为210×140mm。每箱5盒,每盒200份。该发票采用无碳防伪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发票监制章采用大红色荧光油墨印制,发票号码采用数字喷墨防伪技术印制。
四、《代开发票》为机开票,手工开具一律无效。三联发票的后五位分类代码为01254,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四联发票的后五位分类代码为01264,
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第四联为备查联。
五、代开发票申请表号码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编制并据实录入。
六、《代开发票》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的样式和规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圆形发票专用章不得用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七、各单位一定要提高对代开普通发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加强代开发票的后续管理,进一步落实税务机关内部各管理环节的工作职责,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票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