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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逾期办理税务登记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5]104号颁布时间:2005-05-30

     2005年5月30日 青地税发[2005]104号   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以来,部分基层 局反映国、地税局对纳税人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行政处罚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 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逾期办理税务登记行政处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请遵照执行。   一、处罚标准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 改正;限期内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依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逾期 办理税务登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的通知》(青地税发[2003]28号)规定 的标准予以处罚。   (二)纳税人逾期后主动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地税机关不 再予以处罚。   二、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按照“综合管理系统”的要求,准确、完整地登录纳税人基本信 息、批准成立信息、行政处罚等有关信息,登记信息录入准确率要达到100%。   (二)各单位要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漏征漏管户的清理,进一步落实税收管理员征管责任区工作 制度,严格税务登记户籍管理;要对纳税人逾期半年以上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 务登记的情况,纳入对税收管理员工作质量的考核。   三、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相抵触的,以 本通知为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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