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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1]87号颁布时间:2001-04-02

     2001年4月2日 青国税发[2001]8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 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 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主管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及时对所辖汇总(合并)纳税企业进行摸底调 查,做好政策规定的宣传辅导工作,督促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的税务事宜, 以确保该项政策贯彻实施。   二、凡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要求并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 算”征收管理办法的各级成员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及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季度、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按规 定的预交比例(详见附件)预交、清算实现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二级成员企业汇总所属成员企业预交和汇缴的税款低于应纳税款60%的差 额部分,由二级成员企业在办理季度预交、年终汇算清缴时统一补交。二级成员企业 在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如果汇总所属成员企业预交和汇缴的税款高于汇总后应纳税 款60%的,其全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作为已交税款汇总上报至汇缴企业(一级 成员企业),由汇缴企业统一清算,其它成员企业不得将当年度多交税款抵顶以后年 度已交税款。   四、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的各级 成员企业,仍按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机关的监管。   五、纳税申报表中第73栏“适用税率”按法定税率与预交比例乘积填列,即二 级成员企业为“33%X60%”,三级成员企业为“33%X50%(或40%)”。   六、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 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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