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2日 青国税发[2001]8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
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
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主管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及时对所辖汇总(合并)纳税企业进行摸底调
查,做好政策规定的宣传辅导工作,督促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的税务事宜,
以确保该项政策贯彻实施。
二、凡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要求并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
算”征收管理办法的各级成员企业,应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及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季度、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按规
定的预交比例(详见附件)预交、清算实现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二级成员企业汇总所属成员企业预交和汇缴的税款低于应纳税款60%的差
额部分,由二级成员企业在办理季度预交、年终汇算清缴时统一补交。二级成员企业
在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如果汇总所属成员企业预交和汇缴的税款高于汇总后应纳税
款60%的,其全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作为已交税款汇总上报至汇缴企业(一级
成员企业),由汇缴企业统一清算,其它成员企业不得将当年度多交税款抵顶以后年
度已交税款。
四、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的各级
成员企业,仍按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机关的监管。
五、纳税申报表中第73栏“适用税率”按法定税率与预交比例乘积填列,即二
级成员企业为“33%X60%”,三级成员企业为“33%X50%(或40%)”。
六、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
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