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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1]45号颁布时间:2001-02-21

     2001年2月21日 青国税发[2001]4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 税函[2001]107号)转发给你们。为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市局提出以下意见,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清算实施办法仍于1999年度相同,即由征、退税机关分别清算日常工作 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   二、除总局确定的清算内容外,还应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核查:   (一)从敏感地区购进的货物办理了出口退税或在生产环节抵扣了进项税款,重 点核查是否已发函调查,对属涉嫌骗税的业务要一查到底,不受清算年度时间的限制。   (二)从南方口岸报关出口的货物,重点核查海关信息。   (三)对机审办理的退税业务,重点核查出口货物换汇成本和库存余额。凡换汇 成本异常的,应查明原因,对因计量单位申报有误等,在清算期内追缴多退税款;凡 出口商品库存余额为红数属多退税款的,也应在清算期内追缴入库。   一、退税机关限定出口企业截止申报所属2000年度出口退税时间为3月10 日,并作为与出口企业对账的时间,此后发生的应退税款列入“清算备案表”中。对 2000年9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税票及其分割单,未能与电子信息核对办理退税 的,也应列入“清算备案表”。   二、本次清算报表仍以《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 6号)附后的格式填列,一式三份,征、退税、出口企业各一份。出口企业应分不同 退税选择办法填报。   三、征税机关对出口企业退税清算应于3月16日前结束,并将已签发的《清算 通知书》转交退税机关,对多退税款限定企业在10内到退税机关领取《税收缴款书》 入库,少退税款通知企业凭《清算通知书》和清算表到退税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四、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清算应于3月31日前结束,并于4月10日前将有关 清算资料、清算报告上报市局。   五、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清算“免、抵”税额时,应在清算期 内完成“免、抵”税额的审批、调库工作。   六、各征、退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本次清算工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合理安排 人员抓紧时间实施清算工作,确保清算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在清算中,要把核查发 现骗取出口退税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严格按照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核查发现出口退税 异常现象,对发现的自身管理方面的漏洞,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尽快加以改进。   七、对已列入“备案表”的出口货物应退税款,在2001年6月30日以前, 出口企业仍未取得有效退税单证的,退税机关不得受理企业的申报退税。特殊原因, 需报市局审批。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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