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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2000]209号颁布时间:2000-12-27

     2000年12月27日 青国税税政[2000]20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00]1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申报问题从2001年度起,汇总纳税总机构及各成员企业的企业 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一律使用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季度申报仍 使用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各监管级次的成员企业和单位必须按季向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对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由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 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可在次年4月底前报送。   二、关于就地监管问题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除根据总局有关规 定并经市局批准的以外,各监管级次的成员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申请事项一律就地 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的资料。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或超过税前扣除 标准的,应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自行进行纳税调整,不得随意汇总统一调整。    三、严格信息反馈制度    除另有规定的以外,成员企业在年度终了6个月内不能向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提 供反馈单的,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有权取消成员企业当年的汇总(合并)纳税资格, 并依据税收法规规定核实其应纳税所得,就地征收所得税,同时报市局备案。实行汇 总(合并)纳税方式的市分行或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汇总纳税的总机 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反馈单后,应及时审核。凡是发现与实际申报不符的, 应尽快查明原因,按照税收规定进行处理。如有下一级监管级次的成员企业,应同时 开具反馈单,送达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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