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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科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项)解释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2000]202号颁布时间:2000-11-29

     2000年11月29日 青国税税政[2000]20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科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项)解释 的通知》(国税函[2000]1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科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项解释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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