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所得税管理处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所便函[2003]3号颁布时间:2003-03-19
2003年3月19日 所便函[2003]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近期,CTAIS系统已进行了升级,优化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内容。通过
升级修改了相关的程序,改变了以往系统对于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只支持按照当季发
生数进行申报的问题,增加了所得税季度申报对累计数申报的支持。为正确反映企业
的实际所得税应税情况,现将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含: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
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系统中确定“所得税季度申报方式”时,选择参数值“2”即《企业所得
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金额”栏中的数据均为累计数,例如在办理2003年第二季
度申报时,“金额”栏中数据应为2003年1-2季度累计数据。
二、各主管基层国税局应及时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将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的有关
规定通知到每个纳税人,杜绝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报数据口径不一致现象的出
现。
三、上述规定自2003年起执行,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
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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