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青岛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免抵调库期限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2]324号颁布时间:2002-12-31

     2002年12月31日 青国税函[2002]32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 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 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青国税 发[2002]131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6个月内收集相关 单证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逾期视同内销征税。为规范免抵调库行为,认真贯 彻总局文件精神,现将各管理局办理企业免抵调库的审核和上报期限进一步明确如下:   各管理局应在受理生产企业正式申报的次月将企业申报资料审核完毕后报市局办 理免抵调库审批。在上报市局审批的免抵调库资料中不得有所属期超过6个月的企业 申报表,即:企业所属2002年1月的免抵调库必须在2002年8月审核完毕并 上报市局,其他所属月份以次类推。   各管理局要对2002年8月后上报市局的企业免抵调库资料中超过6个月的情 况进行清理,对超期办理免抵调库的企业分别列明企业名称、税款所属日期、审核日 期和超期的原因,于2002年12月30日前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局综合科。自20 03年1月份起,各管理局对所属期超过6个月的企业免抵调库资料将不得上报,应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办理。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