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青岛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青岛海关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核查部门的函

关办函[2002]66号颁布时间:2002-11-25

     2002年11月25日 关办函[2002]66号 山东省国税局:   由于青岛港外贸集装箱航线由青岛大港迁移至前湾港,我关对有关进出口业务现 场进行了调整,从11月25日起,所有在前湾港装船的出口货物一律在前湾港海关 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在青岛港装船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大港海关(筹)办理。鉴此,从 11月25日起,对出口退税报关单核查的职责调整如下:对报关单编号前两位为 “68”的出口报关单,一律由前湾港海关负责核查(包括11月25日之前的出口 报关单);对报关单编号前两位为“77”的出口报关单,一律由大港海关(筹)负 责核查。烦请贵局通知省内各地国税部门。如需直接寄送核查函,请按以下地址邮寄:   前湾港海关:   地址:青岛市黄岛区前湾港内奋进路前湾港海关办公室   邮编:266500   大港海关(筹):   地址:青岛市西陵峡2路2号青岛大港海关(筹)办公室317房间   邮编:266002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