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屠宰税摊派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7]90号颁布时间:1997-05-28
1997年5月29日 国税发[1997]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国务院将屠宰税下放地方管理后,各地根据原政务院公布的《屠宰税
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屠宰税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
行制定屠宰税征收办法,总的执行情况是好的。但是,也有少数地方发生按人头、田
亩平摊屠宰税的现象,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为了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坚持依法治税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决
定,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展一次屠宰税征收情况的执法检查,对摊派屠宰税的问题进
行专项治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征收屠宰税直接涉及农民切身利益,是否严格执法关
系到国家对农业、农村、农民的政策落实和党与政府的形象。各地要切实重视屠宰税
征收管理工作,只有严格依法征收才能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
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为此,各级地方税务局要积极向当地党政
领导汇报征收屠宰税的工作,使依法征收屠宰税形成共识,坚决纠正屠宰税摊派征收
问题,研究制定专项治理措施,加强屠宰税的执法检查,杜绝摊派现象的发生。
二、广泛宣传,搞好培训。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广
泛介绍和宣传屠宰税的有关规定,让社会各界和农民群众了解屠宰税的征收范围、征
收对象、征收环节、征收标准,增加政策的透明度。使农民群众能够运用法律武器保
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社会各界关注屠宰税的专项治理,发挥人大、政协监督和群众
民主监督的作用。同时,对基层征收人员和代征人员进行一次普遍的屠宰税政策业务
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增强依法征税自觉性。
三、明确政策,严格执法。为了切实做好屠宰税征税工作,必须认真执行以下规
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好屠宰税的征
管办法,省以下税务机关未经批准不得变通屠宰税征税办法。
(二)屠宰税必须据实征收。为方便征管而确定在收购环节征收屠宰税的地区,
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把应由收购方缴纳的屠宰税改由饲养户缴纳,不得对未收
购的应税牲畜预征屠宰税。
(三)严禁以屠宰税名义收取其他费用或搭车收费,也不得将屠宰税与村提留乡
统筹费一并收取。
(四)对有关方面假借屠宰税名义搞的各种行政性摊派行为,税务部门应坚决抵
制,不得参与,并应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省地方税务局报告,以避免事态扩大,产生不
良后果。
(五)委托代征屠宰税,必须与代征方签订代征协议。在代征协议中,要把依法
征税、严格执行政策作为重要内容。
(六)征收屠宰税必须开据屠宰税税票,严禁将税费混在一起开据屠宰税税票。
四、清理检查,专项治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在接到本通知后,
应立即按要求对本地区屠宰税征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
(一)检查内容:
1.对屠宰税下放地方管理后,本地区各市、县政府及地方税务局下发的有关屠
宰税文件要全面清理和检查,发现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应坚决纠正和废止。
2.1995年以来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贯彻屠宰税征收办法的执法情况,重点
检查是否有摊派屠宰税问题。
3.屠宰税征收任务确定的依据是否合理?有否随意加码的现象。
4.屠宰税代征工作中是否与代征单位签订代征协议,代征人员能否严格执法。
5.有无假借征收屠宰税名义收取其他费用或搭车收费现象,其中有无税务干部
和代征人员参与这类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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